重庆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居民医保的报销范围

  重庆居民医保报销分为门诊报销和住院报销。住院报销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两部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基本医保的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是一起直接结算的。

  住院报销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医保住院报销标准:

  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档参保人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

  二档参保人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

  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5412元/人·年。

  特别说明: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自付费用,指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再由参保人员负责支付的费用。

  普通门诊报销标准

  1、门诊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40%;三级医疗机构不报销。

  2、年报销限额:一档参保人300元;二档参保人500元。

  3、起付线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不报销;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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