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手续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驾照等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件之一。16岁以下的,由监护人携带到户籍窗口,并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监护关系材料(可以证明申请人与监护人的关系或出生医学证明等)
异地办理身份证手续
1、居住地受理: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申请表》,缴纳证件费。其中,居民身份证申请更换,户口簿或居住证申请更换。
2.户籍所在地签发: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发、补发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递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生产发放证件:居住地公安机关收到审核发放的证件制作信息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生产核实发放,申请人应当凭证件收据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更换证件的,应当在收到新证件时退还原证件。
居民身份证异地不予受理
第一次申请居民身份证的;
2、申请人提供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永久居留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的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
3.申请人的外貌特征发生了很大变化,居民身份证没有注册指纹信息,身份难以确认;
4、伪造、变造、销售、欺诈、欺诈、使用居民登记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照、销售、使用伪造居民登记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照等国家机关证件;
5.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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