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水费调整最新消息!调整城区供水价格方案
为合理制定平果市城区供水价格,
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
,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有关规定,我局定于2022年5月12日召开平果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时间
2022年5月12日(星期四)上午10:00时
二、地点
平果市行政信息大楼A401会议室
三、听证事项
平果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平果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平果市鸿铝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铝水务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要求提高城镇供水价格的请示》(平鸿铝水报〔2021〕47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8〕25号)精神,百色市辖区内县级城区城镇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定价权限授权百色市人民政府。我市城区现行水价是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由于现行水价实行时间长,供水成本发生了变化,供水价格应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11〕10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8〕25号)精神,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对鸿铝水务公司近三年运行成本材料进行初审,并于2021年10月9日将初审结果上报平果市人民政府,要求启动鸿铝水务公司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程序。2021年11月4日,平果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启动平果市鸿铝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程序的批复》(平政函〔2021〕1542号)。2021年11月19日,我局按照桂价综〔2018〕25号文件规定,向百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上报《关于要求调整平果市鸿铝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城区供水价格的请示》(平发改报〔2021〕218号 )。
2021年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出台新的定价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文件规定从2022年3月1日起,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定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之一,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的生活和城市经济的发展。
为促进平果市城区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为核心的水价机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供水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平果市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等文件规定,我局根据百色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分局《2020年平果市鸿铝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百价成本〔2022〕4号)的监审结论,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平果市城区供水价格的调整方案。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平果市鸿铝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66年10月,1989年4月更名为平果县供水公司,前身为平果县自来水厂,并于2018年4月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更名为平果市鸿铝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位于平果市马头镇铝城大道2182号,为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独资企业,法人代表:陈荣海,注册资本38,018万元,经营范围:自来水生产及供应、给水安装工程施工及维修、自来水水管及配件销售、自来水水表检定等职能。公司共有两个供水厂,下设行政办公室、党支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工程技术部、安全监察部、供水生产部、水质检测中心、营销服务部、物资供应部、资产管理部、乡镇供水部等12个部门。
鸿铝水务公司姆娘山供水厂建于1990年,供水厂供水能力为5万立方米/天,主要负责市城区及周边供水,市城区各机关单位、居民和企业的生产、生活用水,包括城区周边约80个自然村屯的用水。水源为布见水库,从取水点到供水厂铺设管径为500毫米、600毫米水管各一条,管网长度约各15公里,以自重流方式取水,市城区管径100毫米以上主管网长度超过250公里,其中2019年新增给水管道约30.5公里。
鸿铝水务公司第二水厂地址为平果市平武二级公路同仁段南侧,建于2018年6月,2019年10月开始对市城区供水,供水能力为8万立方米/天,供水范围为主要负责东到城东派出所和北师大平果附属学校,南到新安镇道峨村,西到那厘火车站,北到马头镇雅龙村的生产、生活用水。水源为龙马水库,供水面积超过20平方公里,供水主管道已覆盖县工业园区各主干道(各企业建设用地红线),主管道与企业完成无缝连接。
二、现行水价
我市城区现行水价是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现行水价为:居民生活用水1.65元/立方米(不含水资源费0.1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1.71元/立方米(不含水资源费0.1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2.90元/立方米(不含水资源费0.1元/立方米)。
三、调整的主要依据和理由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 ;
5.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主要理由
一是融资成本增加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区发展扩大和城区人口增加,供水需求矛盾日益凸显,高峰期城区缺水1.5万立方米每日。为解决平果市城区供水存在的问题,提高城市给水的保证率以及可靠性,满足平果市城区近中期的用水需求,鸿铝水务公司于2018年6月陆续开工新建平果县新城区供水工程、平果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这两个项目,项目总投资分别为2. 37亿元和4.56亿元。鸿铝水务公司为上述两个工程项目向银行贷款及发行债券共计6.4亿元,2021年起公司贷款利息高达1250万元;二是换表成本增加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 146号)规定,鸿铝水务公司于2021年3月1日起不再向用户收取开户、迁改过程中涉及的水表、管材等设备材料费和施工的工程费用。我市目前有城镇用水户约73000户,水表指导使用寿命为6年,理论上鸿铝水务公司平均每年须更换水表约12000个。以未来几年智慧水务(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水务技术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掘数据价值和逻辑关系,实现水务业务系统的控制智能化、数据资源化、管理精确化、决策智慧化,保障水务设施安全运行,使水务业务运营更高效、管理更科学和服务更优质)发展的趋势,用户水表将以智能水表为主。目前市场中端智能远传水表单价约600元(含通讯费),仅更换用户水表项,每年将会增加约720万元的成本;三是人工成本增加
。由于生产规模的逐渐扩大,为应对生产,2020年鸿铝水务公司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录用了37位职工,职工工资总额也从2018年的1194.55万元增加到2020年的1533.2万元。四、拟调整城区供水价格方案
(一)成本监审结论。
经审核,核定鸿铝水务公司城区供水定价总成本4,498.84万元,售水量2,503.70万立方米,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售水量,因此单位定价成本一为1.80元/立方米(含水资源附加费);单位定价成本二为1.67元/立方米(不含水资源附加费)。
(二)拟调整城区供水价格方案。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1、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分为三级,比价关系为1:1.5:3。
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凭户口簿、居住证等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一口人,第一、第二档月用水量分别增加7立方米/人、10立方米/人
。即第一级水价由现行1.75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1元/立方米)调整为2.15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1元/立方米),调增金额0.40元/立方米,调增幅度22.86%,用水量为: 每户每月用水量≤35立方米/户。
第二级水价由现行2.58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1元/立方米)调整为3.23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1元/立方米),调增金额0.65元/立方米,调增幅度25.19%,用水量为:35立方米/户<每户每月用水量≤50立方米/户。
第三级水价由现行3.40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1元/立方米)调整为6.45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1元/立方米),调增金额3.05元/立方米,调增幅度89.71%,用水量为:每户每月用水量>50立方米/户 。
2、
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按第一级阶梯价格的1.05倍确定,由现行的1.75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1元/立方米)调整为2.26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1元/立方米),调增0.51元/立方米,调增幅度29.14%
。3、为保证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每户每月免费用水量5立方米
,具体由市民政局和鸿铝水务公司负责组织落实。(二)非居民用水价格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现行基准水价1.81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1元/立方米)调整为2.30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1元/立方米),调增金额0.49元/立方米,调增幅度27.07%。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加价幅度。城镇非居民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按分段累进递增方式实施。第一档按计划(定额)用水或超计划(定额)10%以内的用水量按基准水价计收;第二档超计划(定额)10%-30%(含本数)部分的用水量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第三档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2倍计收。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2、计费周期和方式。对实行定额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户,超过定额(计划)部分按月、季度或年度实行加价收费。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
3、用水定额依据。用水定额按照《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45T-678-2017)、《城镇生活用水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45T-679-2017)规定执行。
(三)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特种行业用水现行价格3.00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1元/立方米),调整为4.00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1元/立方米),调增金额1.00元/立方米,调增幅度33.33%。
1、加价幅度。特种行业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按分段累进递增方式实施。第一档按计划(定额)用水或超计划(定额)10%以内的用水量按基准水价计收;第二档超计划(定额)10%-30%(含本数)部分的用水量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第三档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2倍计收。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2、计费周期和方式。对实行定额用水管理的特种用水用户,超过定额(计划)部分按月、季度或年度实行加价收费。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
3、用水定额依据。特种用水定额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价格调整后的影响
(一)对鸿铝水务公司的影响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明确了水价调整及阶梯水价应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我市现行水价明显低于供水成本价格,调整水价后,可有效缓解供水成本与水价倒挂等问题,改善供水企业提高自身生产效率和提升服务的动力,增强基础设施建设能力,促使企业逐步完善供水设施及老旧管网更新改造,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达标,更好的地满足居民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有利于促进水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对居民消费的影响
以2020年实际用户数,用水量测算:
1、“一户一表”居民用水户69962户,用水量1910.32万立方米,按户均五口之家实行阶梯水价第一阶梯测算:每户每月用水量≤35立方米/户,用水量1910.32万立方米,年户均增加支出109.22元,月户均增加支出9.10元。12年来,我市城区居民的人均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居民的基本生活质量不会因为此次水价的调整而受到影响。
2、非居民生活用水户619户,用水量584.36万立方米,按基本水价测算,年户均增加支出4625.79元,月户均增加支出385.48元,用水户月平均负担在合理范围内。
3、特种行业用水户41户,用水量9.01万立方米,年户均增加支出2197.56元,月户均增加支出183.13元。
六、意见和建议
(一)切实加强供水经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1、供水企业要深挖节能降耗,强化成本自我约束。切实加快城市供水管网升级改造与维护,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降低产销差率,降低运营成本,减少水资源浪费,提高经营效益。
2、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举措。通过增设服务网点,积极拓展水费交纳方式,方便群众。落实好对低保户家庭的水价优惠政策,科学制定简易便民的用水申报办法。
3、从严规范水费收缴秩序。要及时对旧表、坏表进行更新,规范抄表行为,杜绝估表现象。特别要加大对环卫、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用水计量计价收费的力度,切实提高水费收缴率。
4、继续加强水质检测投入力度,不断提高水质检测能力和水平,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国标GB5749 )检测指标的限值要求,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优质。
(二)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尽快形成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工作新格局。
(三)加强水价和水费收入监管。对调整后的供水价格,由供水企业在各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要做好水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提倡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必要性;引导社会各界理解支持阶梯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
七、相关说明
平果市发展和改革局将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定价程序开展后续相关工作,下一步我局还要对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集体审议后再将拟调整价格上报平果市人民政府审定,调整后的城区供水价格具体实行时间以市人民政府批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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