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是什么(民国时期考试种类及考试步骤)
作者:大坎历史
考试机构
我国自隋唐以来,历朝政府都实行科举制度,开科取士,选拔人才,以笼络天下知识分子,尽人其彀中,而维护其封建政权。国民党政府出师北伐,在南京成立国民政府,分设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后,考试院亦即于一九三一年举行第一届高等考试,一九三三年举行第二届高等考试,一九三五年举行第三届高等考试,此后续有举行。
民国时期最高的考试行政机关是考试院,下设一会一部,就是考选委员会及铨叙部。考选委员会主管平时的考试行政。铨叙部主管考试及格人员的分发任用以及全国公务员(官吏)任用资格、级俸、考绩等的审查和登记。分设核司、考功司、登记司及总务司分管其事。司下设科。
所谓考选,就是以考试的方式选拔人才,而不是选举。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下设秘书处,后增设一人事处。铨叙部长一人,政务次长一人,常务次长一人。考选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一人,委员若干人。下仅设一秘书处,分设四科:第一科管总务,第二科管文书,第三科管考试,第六科管调查统计。第四、第五科未设置。另有应考资格审查会,由第三科科长兼任,实际上等于是第三科。此外,还设有专门委员及编纂,是聘任职。专门委员有专任的,有兼任的。专门委员要列席考选委员会会议,以供咨询。
考试种类
依照考试法的规定,考试有三大类:(1)公职候选人员考试;(2)任命人员考试;(3)依法应领证书的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考试。本文所讲,主要是指任命人员考试。
所谓任命人员,就是指由国家任命的人员,也就是官吏。但国民党政府避免官吏这个名称,改称公务员,如公务员任用法、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等。公务员就是官吏。任命人员考试,主要是指正规的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高等考试主要是招收大学(包括独立学院、专科学校)毕业生,考试及格后以荐任官任用(正式的名称是荐任职公务员),普通考试主要是招收高中毕业生,考试及格后以委任官任用(正式的名称是委任职公务员儿但那时也不是唯学历论,例如高等考试,除了学历外,还有下面几种人可以应考:第一、经高等检定考试及格的;第二、存在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的;第三、有服务经历的(曾任委任官三年以上)。
检定考试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它是便利上不起大学而自学成才的人。以高等考试而论,假使参加了高等鉴定考试全部科目及格,就可以取得高等考试应考资格。(但不能取得大学毕业资格)没有高中毕业的人,也可参加普通鉴定考试,全部科目及格后取得普通考试应考资格。在每次高等考试或普通考试之前,先由各省市教育厅局组织检定考试委员会,举行高等检定考试及普通检定考试。
应考人在规定的考试科目全部考及格后,才能取得检定考试及格资格,才可以参加高等考试或普通考试。假使只有一门或几门科目及格,可以发给科目及格证明书,到下届检定考试或到别的省市去参与检定考试时,及格的科目就可不必再考。只要年年应考,凑满全部科目及格,就可以取得检定考试及格资格,参加高等考试或普通考试。普通考试的应考资格,除了高中毕业、普通检定考试及格外,曾任雇员三年以上的,也可以应考。
高等考试下分许多类,计有普通行政人员、财务行政人员、经济行政人员、土地行政人员、教育行政人员、卫生行政人员、司法官、外交官领事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建设人员(建设人员内还分土木、机构、电机、化学工程及农科等)。普通考试也分若干类,除司法官(后改为法院书记官)、外交官领事官、建设人员外,基本上与高等考试相同。第一届高等考试还列有警察行政人员,以后就不再招考。普通考试除在首都举行外,各省也要举行,上列应考资格,是以普通行政人员为例,其他各类人员的应考资格,仅有细微末节的不同。
上面说过高等考试及格,以荐任官分发任用,普通考试及格,以委任官分发任用,因此在这里必须先谈谈国民党政府的官等官俸。国民政府各院部会的部长、委员长是特任, 月薪八百元。院长、副院长是选任,其他的官吏分三等,就是简任官(简任职公务员)、荐任官(荐任职公务员)及委任官(委任职公务员)。
至于各机关抄抄写写的录事、书记,算是雇员,不在其列。简任官由国民政府直接任命(实际上也是各机关长官转请任命);荐任官是由各机关长官推荐,呈请国民政府任命;委任官是由各机关直接任命的。所有各部会的次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中央机关直属署局的署长、局长,各机关的参事、兼任秘书,各部的司长,各委员会的处长(司处长是相等的),工矿机关的技监、简任技正、教育部的简任督学,各省政府主席、委员、秘书长、厅长、直辖市市长、局长,都是简任官。各省行政区的行政督察专员,是简派。中央及各省(市)各机关的科长、荐任秘书、视察、荐任督学、荐任技正及各省的县长等,都是荐任官。中央及各省各机关的科员、书记官、办事员、技工、各县政府的
科长、秘书、科员、办事员等,都是委任官。依照考试院规定的官等官俸表,委任官的最低薪是55元,最高薪是元。科员的地位比书记官、办事员较高,最低薪是70元。荐任官的最低薪是1元,最高薪是元。荐任秘书、科长的最低薪是240元。县长的最低薪是蛔元。简任官的最低薪是430元,最高薪是元。这里要特别提到的,是荐任科员问题。科员本来没有荐任,只有委任。由于高等考试及格的人员规定要以荐任官任用,而各机关的荐任官,大多起码就是科长、秘书,各机关对大学毕业没有服务经历的人参加高等考试及格后,马上要给以这种职务是不放心的,因此分发任用,发生了困难。
任命人员考试,除了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外,还有所谓特种考试。这种特种考试,有两个意思。一个是指特种公务员的考试,如邮政、海关及盐务机关等工作人员,他们是国营事业机关的特种公务员,另有一套人事制度,与一般机关的公务员不同,所以称为特种考试,如特种考试邮政人员考试条例,早在抗战以前就颁布了。另一个意思是指低于普通考试或高于高等考试或介乎高等考试与普通考试之间的考试,都称作特种考试。低于普通考试的,如监所看守考试。
高于高等考试的,如县长考试。县长考试要大学毕业并曾任委任官若干年以上的,才可应考。当然也有其他条款的应考资格,主要是以服务经历若干年以上为主。县长考试在各省举行,由各省遴选典试委员请由考试院转请国民政府简派,典试委员长一般是由省政府主席担任。中央也加派一个典试委员前去,以备咨询。一九四八年江苏省举行一次县长考试,典试委员长由省政府主席王懋功担任。
特别在抗战时期尤盛。一般机关常常喜欢招考大学毕业生进入训练班受训,受训完毕,以委任官任用。因此,既不能称为高等考试,也不称为普通考试,所以就一律称为特种考试。如交通部的交通人员考试、社会部的社会工作人员考试、外交部的外交人员考试、四行管理处的银行人员考试、财政部的財务人员考试等。这种考试,一般都分为初试再试,初试及格,送往训练班训练,训练期满举行再试,及格者分发任用。这些考试,有些事前申请,有些事前没有申请。
抗战胜利后,曾在南京举行过一次从高等考试及格人员中挑选县长,挑选方式就是口试;由考试院长戴季陶、考试院副院长周钟岳、考选委员会委员长陈大齐、铨叙部长贾景德、内政部长张厉生亲赣口试。挑选合格者,即以县长分发任用,挑选委员各打各的分数,五人平均计算,即为某一应考人的分数。
考试步骤
(1)报名
依照考试法规的规定,高等考试、普通考试要考试前三个月公告,两个月前开始报名,一个月前报名截止。考试进程的第一关,当然就是报名。报名的主要任务,就是审查应考资格。前已说明,考选委员会有个应考资格审查会,在平时经常办理审查应考资格。申请人具备证件,经审查合格,即可发给应考资格证明书。在报名时,只要呈验应考资格证明书,就可不必再行审查。有许多没有事前申请的人,就在报名时临时申请审查。有许多因学历(如私立学校是否经教育部立案?)和经历,必须要查询核实的人,也暂准报名。
如查询结果不实,就可取消其应考资格,甚至取消及格资格。报名时,除呈交应考资格证明书或学历证件外,还需填交报名准历书二张,保证书一张,姓名卡片一张,相片若干张及报名费。保证书由保证人担保应考人无违法舞弊情事。抗战前报名时,还设立一个报名处,抗战时期成立第二处后,就不再设立报名处,径由第二处办理报名工作。准予报名的,就发给入场证。人证编有号码,如普通行政人员第一个人,就是普字第一号。
(2)制卷及分场
报名截止后,就要准备试卷。试卷是弥封的。试卷上要加盖关防(就是印),并盖上考试种类及考试科目的戮记。在试卷浮签上盖上应考人的姓名及座号,并要在各应考人试卷上打上弥封号码,制备弥封姓名册,然后将弥封号码粘角弥封。最后还要将应考人的试卷,以科目为准,分好试场。抗战前,每次考试还要把各试场的应考人姓名公布在考场大门前两廊。到了抗战时期,考试就简化了,只公布某类人员人场证某号至某号在某个试场就
(3)命题
各科目由典试委员或由典试委员聘请某个专家担任襄试委员命题。命题时要加倍命题,由典试委员长圈定。
(4)考试
依照考试法规定,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要分三试举行。第一试不及格的不得应第二试,第二试不及格的不得应第三试。普通考试有由中央举行的普通考试,也有由各省举行的普通考试,其一切规定,一如中央举行的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
第一届高等考试就没有分设试场。外地应考人是够辛苦的,必须等第一试放榜后再来南京,或者就在南京亲友家,甚至住旅馆等放榜。第二届高等考试举行时,新的考场已经造好了。中间二层,左右各一层,共四个试场,全部是宫殿式建筑,画栋雕梁,富丽堂皇。上有额,叫“明志楼”。大门内试场前,是个大花园,种着梅花、樱花等,中间有个问礼亭。考场前宽大的地坪上,放着桌椅,坐着考试大员。
应考人员要一一点名进内。人场证王印着试场规则。试场内监考人员云集,常在考试时一一对着照片。交卷后,监考人员就将试卷上盖有姓名的浮签撕去,贴在簿上。每一科目考三个小时。第一试是六门科目,共考三天。第一是科目各类人员大多相同,是国文、总理遗教(三民主义、建国方珞、建国大纲、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国历史、中国地理、宪法(宪法未公布前考训政时期约法),另外一个科目是各类人员的最基础科目,如普通行政人员为政治学。国文要写一篇论文,一篇公文,都要用文言文,不得用语体文。当时的论文题目,是《孟子云,人则无法家佛士,出则无敌国外患,其国恒亡,试申论之》。
第一试及格人员放榜,榜上有名,就得继续参加第二试。第二试是各类人员的专门科目。考普通行政人员,只考察普普通通酌专门科目,大概有六门,分别是经济学、财政学、行政法、地方自治、民法和刑法。
第二试及格人员放榜时全部录取一百多名,普通行政人员录取三十一名。报考普通行政人员考试的最多,因此录取率最低,也就是说最难。
第三试是面试。面试在考试院的办公楼一宁远楼举行。面试不是一个个进去,而是一批批进去。入座后,一个个等候面试人员的口头询问。记得面试的时候,考试院长戴季陶虽然不是面试委员长,但也参加。第一届高等考试依照各类人员的顺序排列,普通行政人员列在榜首,普通行政人员第一名朱雷章,便成了“状元”。分发的时候,因为是首届的“状元”,便特别任命为监察院监察委员,这已是简任官了。其实这个状元是点错了,实际上总分最高的,是教育行政人员第一名周邦道。
因为教育行政人员按照次序排列,不在榜首,便埋没了。等到发觉这个错误,已是来不及了。所以到了第二届高等考试,就注意了这个问题。第二届高等考试总分最高的,是司法官李学灯。因此放榜时就把司法官列在榜首,放在普通行政人员之前。这样,李学灯就变成了第二届高等考试的“状元”,但因为已是第二届,没有监察委员的特殊待遇。一九三九年在重庆举行的抗战后第一届高等考试,戴季陶心血来潮,又把第一名“状元”王述曾,推上了监察委员的宝座。
(5)阅卷、计分及决定录取
在放榜之前,当然还要阅卷、计分和决定录取。放榜的时候,当然要吹吹打打,许多人跟着送榜。现在再简单地补叙一下阅卷、计分和决定录取。
阅卷分初阅和复阅。由典试委员聘请专家、学者一人或数人为襄试委员。襄试委员担任初阅,主持某一科目的典试委员担任复阅。当然,评阅某一科目的典襄委员要开个会,议议评分标准。前已讲过,新建考场叫明志楼。明志楼后一排房子,叫衡鉴楼,是考选委员会的办公室。衡签楼后一排房子,叫公明堂,就是典试委员襄试委员评阅试卷之处。
试卷评阅完毕,就要送核算部分计分。计分前要拆开试卷弥封,以便登记某一弥封号的各科分数并算出总分。第一届高等考试各科目不是平均计算的,国文的成绩要占很重的比例。从第二届高等考试起,各科目一律平均计算,这当然是合理的。汇算总成绩时,第一试占百分之四十,第二试占百分之四十,第三试占百分之二十。
计分完毕,就要召开典试委员会决定录取。假使人数过少,也可运用典试委员长可以减分数的权力,加减分数。
(6)授证及赴宴
放榜后还要授证,就是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大家聚集在考试院大礼堂,当然考试当局要讲讲话,然后一一鞠躬受证。授证毕,考试院设宴欢聚,这也许是仿照前朝的“琼林宴”吧!考试及格证书上载有考试成绩。
抗战时期考试制度的变更
(1)从南京到重庆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抗战开始,八月十三日淞沪抗战爆发。八月十五日日机轰炸南京,首都震动,考试院大门口,也吃了一颗炸弹。于是各机关纷纷疏散人员,考选委员会的职工自动请求疏散了一大半。考试院又分设西安办事处(可能设在城固)及武汉办事处。考选委员会委员长陈大齐任西安办事处主任,铨叙部长任武汉办事处主任,考委员会副委员长任副主任。他们俩各带着几个人分赴西安和武汉。没有请求疏散的人,仍留在南京,但已不敢在考试院办公,在鼓楼附近租了民房,由秘书长陈有丰主持。后来陈有丰怕吃炸弹而辞职,另由一位姓何的考选委员会委员代理。政府迁到四川重庆后,又再疏散人员。
(2)高等考试改革
抗战后情况发生变化,原来考试法的规定,有许多已不能适用。在不修改考试法的情况下,由考试院呈请国防最高委员会核雅,公布了“高等考试分为初试再试并加以训练办法”,规定高等考试初试及格后,还要送中央政治学校(后改中央政治大学)训练半年,训练期满,举行再试及格,才算是高等考试及格,送请分发任用。这个制度抗战前司法官已经实行了,司法行政部有个法官训练所,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及格,仅作为初试及格,送往法官训练所受训结业参加再试后才算及格,始能分发任用。
由于抗战时期交通不便,初试时分为三试的办法,已不适用,故将第一、二试的科目合并为一试举行,当然考试科目要简化些,并取消第三试。那时集中在中央举行的办法,也不能办到,因此规定在各省分设试场,由各省教育厅长担任事务处某某办事处主任,主持试务。试题由中央统一分发,试卷仍集中送到重庆评阅。那时最远的市区,要算是浙江的丽水了。一九三九年下半年,据此举行了抗战后第一届高等考试,以后儿乎每年举行一次(原来考试法规定每二年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学校特设立了高等科,在重庆南温泉的仙女洞,由考选委员会委员张忠道担任高等科主任。因此,中央每次举行考试时,重庆试场都设在南温泉或小温泉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这个办法又规定高等考试及格人员得先以高级委任职任用。这样销路打开,自然就可年年举行了。
(3)开办公职候选人员考试及依法应领证书的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考试
前己言之,考试共分三大类。以前考试院只举行了任命人员考试,其他二类考试,没有开办,所以考试委员会第四科、第五科空着没有设立。一九四二年一月,考选委员会扩大组织,设立四个处(处与各部的司相等),开始办理公职候选人员及依法应领证书的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考试。第一处管理公职候选人员考试,第二处管理任命人员考试,第三处管理依法应领证书的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考试,第四处管理总务。此外,当然还有会计、统计、人事三室以及专门委员编纂视察等。
公职候选人是指应经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员。记得那时办理的,只有乡镇民代表及县参议员,其他还不敢碰。这些人假使真的要考试,恐怕办不通。于是考试院想出个妙法,修改考试法,把考试分成二种:一叫试验,那就是真的考试;一叫检核,就是审查审查资格。你想审查资格,怎么叫考试呢?假使仅仅审查资格,何劳你考试院高抬贵手,听内政部办理可也,这真是骗骗孙中山先生在天之灵而已(孙中山先生在五权宪法讲演中,举一例,博士竞选不过车夫,因此主张候选人要考试)第一处共设两个科。抗战胜利,“宪法”公布,事前由于及各民主党派的反对,公职候选人员的考试就停办了。
依法应领证书的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考试,是指律师、会计师、医师及技师而言,这种考试,也以检核为主,审查审查资格,真的考试,像是医师考试,因为司法官和律师、会计人员和会计师、建设人员和技师,尽可合并举行,没有单独举行的必要。考试及格可取得任命人员的任用资格,又可取得及格证书,据以向主管机关领取开业证书。只有医师,任命人员没有(只有卫生行政人员考试),就可单独举行了。第三处设两个科,第一科掌律师、会计师考试,第二科掌医师、技师考。
(4)抗战胜利前后
1.设立考铨处
–考试院没有地方机构,每次在地方上举行的各种考试,总要请各省市教育厅、局代劳,非常不便。因此,乃于抗战胜利前后在各省设立了考铨处,作为分支机构,但并不是每省都设立,基本上一省或二三省设立一个考铨处,如浙闽考铨处、两广考铨处等。江苏省、上海市、南京市没有设立,由中央直接管理。此后举行的考试,在地方上就由考铨处办理试务工作。试题仍由中央统一頒发,试卷仍寄中央集中评。这当然是指中央举行的考试,至于各省普通考试及检定考试,试题及试卷,中央当然不再过问。2.迁返南京办公
–一九四六年五月五日国民政府迁返南京办公。3.组织出国考察团
–一九四七年三月考试院组织了一个出国考察团,到英美等国考察考铨制度〈即文官制度)。4.改考选部
–1948年公布“宪法”,考选委员会于七月改为考选部,设立四个司:第一司管任命人员考试,第二司管依法应领证书的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考试,第三司管试务,第四司管总务。原来考选委员会的第二处,基本上是分成了第一司和第三司。只有核算分数,一向是由第四处第六科及统计室办理,不属第二处。那时考试院院长易人,改由张伯苓担任,考选委员会委员长陈大齐与戴季陶同进退,改任总统府国策顾问。考选部长由一位监察院监察委员田熘锦调任。抗战胜利后,仍沿用着“高等考试分为初试再试并加以训练办法”的规定,没有来得及恢复原考试法规定的制度。
考试的防弊制度
(1)每次考试时,监察院要派监察委员担任监试委员,亦由国民政府简派,常驻典试委员会及试务处。抗战后,各省分设试场,因此监察院亦要在分试地点派定监试委员。
(2)考选委员会只是平时的考试行政机关,到了真的举行考试时,要时组织典试委员会。典试委员长及典试委员,每次考试的人选是常常变动的。这样,敲考选委员会领导的后门没有用。典试委员长是谁,他还一时不知道,何况还有其他制度,使他难敲后门。
(3)第一届高等考试是实行扃闱制的,就是说,从规定之日起,直到放榜,典试委员要住在典试委员宿舍,不能与外界交往,所有命题及阅卷都要在里面为之。襄试委员在阅卷时,也要住在里头。这个办法当然是严一点,但为了在第一届高等考试造成声势,也是必需的。所以到了第二届高等考试,就实行半扃闱制,大概是阅卷完毕,就可以出来了,襄试委员在卷时,也不必住在里头。到了抗战时期,当然就不能实行扃闱制或半扃闱制。但由于考选委员会的办公地点在重庆歌乐山,阅卷时不可能当天回到重庆或其他地方,因此典襄委员在歌乐山的宿舍里头直到阅卷完毕,才回家,但行动自由,并不加以限制。
(4)命题时要加倍命题,由典试委员长圈定。因此公布试题时,究意是哪些题目,典试委员也不知道。抗战时期,试题要提前寄到各省,当然要火漆印密封,在缮印试题前,才能在监试委员监视下开拆。
(5)阅卷分初阅和复阅,由襄试委员初阅,典试委员复阅。每一科目有许多襄试委员。假使有人想托人说情,这个人的试卷,就不一定为被请托的襄试委员阅到。何况试卷是弥封的,试卷上没有姓名,襄试委员也不一定认识这个人的笔迹。假使做些暗记号,一被发觉,就全功尽弃。这叫做潜通关节,自古以来,罪名是很重的。
(6)缮印试题是在夜间办理的,典试委员长或试务处长都要到场。各科目试题是用火漆印密封的,缮印前,当然要由监试委员一查验有无拆开的弊病,缮印试题人员要在次日试题发出后,才能出外。
(7)每一试卷要盖关防(就是印),有多少应考人,就盖多少试卷。如有多余或作废的,当然要封存起来。所以空白试卷是派不到用场的。
(8)试卷是弥封的。弥卦试卷及制备弥封姓名册(即弥封号和姓名的对照表)时,要在监试委员监视下为之。
(9)考试时,监试委员凿然也要到场巡视。每一试场没一监场主任,监场员若干人。监场员随时要注意应考人有无违反试场规则情事,如偷看、交谈、代替、夹带、递条子等,并要随时核对相片,应考人应将人场证放置案右。当然一切书籍文件,都不准带进。出外小便,也有人在小便处监视。应考人交卷后,试场工作人员要将试卷上浮签撕掉,贴在簿上,这样试卷上就看不到姓名和座位号了。应考人交卷毕,就要将试卷包起来,由监试委员加盖骑缝章,要到阅卷时才能拆开。监场主任也要盖章。
(10)阅卷时,阅卷委员首先要验明骑缝章再开拆,当天看不完的试卷,也要全部包好,由阅卷委员封存,加盖图章,以免工作人员有什么弊病。
(11)第一科目试卷阅毕,拆开弥封,登记每一弥封号的分数,算出总分,并作毽小统计,如若干分以上若干人,以供典试委员会决定录取时参考。算分数的人,只知道某一弥封号的成绩,并不知道姓名。
(12)决定录取,也只知道某一弥封号的成绩,而不知道姓名。录取标准决定后,才在监试委员监视下,开拆弥封姓名册,在某一弥封号的成绩单上填明姓名,然后造册放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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