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居民医保特病办理指南(种类+申报+报销) 居民医保特病办理指南
重庆医保的特病种类有23类,分别是:
1、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3、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4、糖尿病I型、Ⅱ型;
5、系统性红斑狼疮;
6、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
7、冠心病;
8、风湿性心瓣膜病;
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10、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1、肝硬化(失代偿期);
12、再生障碍性贫血;
13、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14、结核病;
15、血友病;
16、重度前列腺增生(55岁以上);
17、类风湿性关节炎;
18、帕金森病;
19、肌萎缩侧索硬化症;
20、骨髓增殖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21、丙型肝炎;
22、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
23、肺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按月集中诊断办理流程
1、申报
只要是在我市参保的参保人,居住在本市各区县,可在各区县就近申报和体检。
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参保所在区县医保局或其指定的机构申报。
所需资料:《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表》;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委托他人办理需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双方签字的委托书。
2、体检
参加区县医保局每月组织的集中体检
所需资料:本人的病史资料包括既往住院(就诊)病历及相关检查、诊断证明材料等。
3、发证
体检鉴定后符合特病资格的人员发放特病证
快捷直接办理流程(特殊情况)
参保人员患结核病,精神病,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肾脏、肝脏、肺、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的,以及病情危重、卧床不起或高龄病人等特殊情况参保人可不参加集中体检,直接快捷办理。
1、申报
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参保所在区县医保局或其指定的机构申报。
所需资料:《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表》。
2、办理
到区县医保局指定的(或市级明确的)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医院进行诊断
申报人(带上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或被委托人、监护人(带上申报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携带申报人以下资料:
《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表》、与申报病种相关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用章)、检查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用章),以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医保局指定的(或相关文件明确的)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医院检查鉴定,原则上不作重复检查,检查鉴定结束,医院为申报人出具《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3、发证
凭医院出具的《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到区县医保局办理特病证
重庆市居民医保特病报销:特殊疾病没有门槛费(注意报销支付限额(封顶线)特病门诊与住院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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