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社会和中国法律的规定
法律对儿童的定义是,18岁以下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18岁以下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社会和中国法律的规定如下: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根据公约内的内容,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医学界将儿童定义为14岁以下的医学观察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儿童保护法》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
《联合国青年权利公约》
联合国大会将青年定义为15岁和24岁之间(包括15岁和24岁)的人。1985年,联合国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了国际青年活动,定义为国际青年活动。联合国发布的所有青年统计数据,如人口统计、教育、就业和医疗卫生年度统计年鉴,都是基于上述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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